OBL-ART13-04Binding

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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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13(4)Art. 32Annex VIAnnex IIIAnnex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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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贴CE标志之前,您必须使用适合您产品类型的正确程序来证明合规性。大多数默认产品可以自我评估。附件III和IV所列的重要类或关键类产品——至少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公告机构)对您的工作进行部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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