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04Binding

完成適用的合格評鑑程序

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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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13(4)Art. 32Annex VIAnnex IIIAnnex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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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貼附CE標誌前,您必須使用適合您產品類型的正確程序來證明符合性。大多數預設產品可以 自我評估。附件III和IV中列出的重要或關鍵產品——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公告機構) 至少部分檢查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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