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供应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在欧盟市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有偿或无偿供应数字元素 产品的任何行为。涵盖首次投放市场后供应链中的每一次后续供应。

来源引用

法律依据

欧盟法规2024/2847第3条(5)款将投放供应定义为: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在欧盟市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有偿或无偿供应数字元素 产品的任何行为。"

与投放市场的区别

术语定义
投放市场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特定个体单元(制造商或进口商行为)
投放供应该单元首次供应后的所有后续供应(经销商、进口商等)

根据2022年欧盟委员会蓝皮书(§2.3),投放市场是针对每个**独立单元(个体)**而非产品类型或型号而言的。每个单元在首次供应时即发生各自的投放市场行为;此后对同一单元的后续供应构成“投放供应”,而非新的“投放市场”。

《网络弹性法》适用范围

《网络弹性法》完全适用于2027年12月11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Art. 2(1)、Art. 71(2))。在此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在无需满足《网络弹性法》设计及合格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祖父条款,Art. 69(2));但仍须从2026年9月11日起遵守漏洞与事件报告义务(Art. 69(3)、Art. 14)。某一特定单元完成合格评定并投放市场后,该同一单元后续的投放供应交易(再销售、再分发)在无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无需重新进行合格评定。

然而,在《网络弹性法》适用日期当日或之后投放市场的同一型号新制造单元,各自构成新的投放市场行为,必须各自符合《网络弹性法》——即使该型号的早期单元已在截止日期前投放市场。合格评定由制造商针对产品(型号)进行,但其结果(CE标志、欧盟合格声明、技术文件)必须随每一个投放市场的单元一同提供。

核心要素

  • 包含有偿或无偿供应
  • 适用于各类分发模式(包括实物及数字产品)
  • 仅限欧盟市场内(不包括向欧盟境外出口)
  • 商业活动标准与FOSS豁免相关
  • 单元原则:同一型号的新制造单元,即使该型号此前已有单元投放市场,也须各自符合《网络弹性法》

远程交付与软件

对于数字化分发的独立软件,欧盟委员会指南(C(2026) 5252,2026年7月27日)承认数字分发没有物理边界。软件版本在开发完成并首次商业提供时被视为一次性投放市场。此后对同一未修改版本的下载属于已投放市场产品的“投放供应”,若该版本在2027年12月11日之前首次提供,则无需符合《网络弹性法》。但是,2027年12月11日之后发布的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新版本属于新的投放市场,必须完全符合《网络弹性法》。

对于包含远程数据处理解决方案(RDPS)的SaaS和云端产品,向欧盟用户提供服务的时点即为投放供应的时点。

示例

  • 经销商向零售商供应软件 ✓
  • 企业免费分发软件 ✓
  • 个人分享开源兴趣项目 ✗(无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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