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供應

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為在歐盟市場散布、消費或使用而有償或無償供應數位元素 產品的任何行為。涵蓋首次投放市場後供應鏈中的每一次後續供應。

來源引用

法律依據

歐盟法規2024/2847第3條(5)款將投放供應定義為:

"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為在歐盟市場散布、消費或使用而有償或無償供應數位元素 產品的任何行為。"

與投放市場的差異

術語定義
投放市場首次在歐盟市場供應特定個體單元(製造商或進口商行為)
投放供應該單元首次供應後的所有後續供應(經銷商、進口商等)

根據2022年歐盟委員會藍皮書(§2.3),投放市場是針對每個**獨立單元(個體)**而非產品類型或型號而言的。每個單元在首次供應時即發生各自的投放市場行為;此後對同一單元的後續供應構成「投放供應」,而非新的「投放市場」。

《網路韌性法》適用範圍

《網路韌性法》完全適用於2027年12月11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Art. 2(1)、Art. 71(2))。在此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可在無需滿足《網路韌性法》設計及合格評定要求的情況下繼續提供(祖父條款,Art. 69(2));但仍須從2026年9月11日起遵守漏洞與事件報告義務(Art. 69(3)、Art. 14)。某一特定單元完成合格評定並投放市場後,該同一單元後續的投放供應交易(再銷售、再散布)在無實質性變更的情況下無需重新進行合格評定。

然而,在《網路韌性法》適用日期當日或之後投放市場的同一型號新製造單元,各自構成新的投放市場行為,必須各自符合《網路韌性法》——即使該型號的早期單元已在截止日期前投放市場。合格評定由製造商針對產品(型號)進行,但其結果(CE標誌、歐盟合格聲明、技術文件)必須隨每一個投放市場的單元一同提供。

核心要素

  • 包含有償或無償供應
  • 適用於各類散布模式(包括實體及數位產品)
  • 僅限歐盟市場內(不包括向歐盟境外出口)
  • 商業活動標準與FOSS豁免相關
  • 單元原則:同一型號的新製造單元,即使該型號此前已有單元投放市場,也須各自符合《網路韌性法》

遠端交付與軟體

對於數位化散布的獨立軟體,歐盟委員會指南(C(2026) 5252,2026年7月27日)承認數位散布沒有物理邊界。軟體版本在開發完成並首次商業提供時被視為一次性投放市場。此後對同一未修改版本的下載屬於已投放市場產品的「投放供應」,若該版本在2027年12月11日之前首次提供,則無需符合《網路韌性法》。但是,2027年12月11日之後發布的構成實質性變更的新版本屬於新的投放市場,必須完全符合《網路韌性法》。

對於包含遠端資料處理解決方案(RDPS)的SaaS和雲端產品,向歐盟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時點即為投放供應的時點。

示例

  • 經銷商向零售商供應軟體 ✓
  • 企業免費散布軟體 ✓
  • 個人分享開源興趣專案 ✗(無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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