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市场
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数字元素产品的行为。制造商首次将产品供应给欧盟境内的 经销商、进口商或用户时,即为投放市场。此后的所有供应均属"投放供应"。
来源引用
法律依据
欧盟法规2024/2847第3条(4)款将投放市场定义为:
"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数字元素产品的行为。"
投放市场时须满足的要求
在投放市场时,制造商应已完成:
- 满足基本网络安全要求
- 完成合格评定
- 准备技术文件
- 签发欧盟合格声明
- 加贴CE标志
投放市场与投放供应的区别
| 术语 | 定义 | 责任主体 |
|---|---|---|
| 投放市场 | 特定个体单元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 | 制造商(或进口商) |
| 投放供应 | 该单元首次供应后的所有后续供应 | 经销商、进口商等 |
根据2022年欧盟委员会蓝皮书(§2.3),投放市场是针对每个**独立单元(个体)**而非产品类型或型号而言的。每个单元在首次供应时即发生各自的投放市场行为;此后对同一单元的后续供应构成「投放供应」,而非新的「投放市场」。此区别在过渡条款方面至关重要:当新的欧盟协调要求生效时,在适用日期当日或之后投放市场的单元须符合新要求,即使该型号的其他单元已在截止日期前投放市场亦然。
适用日期
自2027年12月11日起,投放入欧盟市場的产品必须符合《网络弹性法》(Art. 71(2))。根据上述单元原则(已由欧盟委员会《网络弹性法》FAQ Q7.2确认),这意味着在该日期及此后首次供应给经销商、进口商或用户的每个独立单元必须符合《网络弹性法》——无论同一型号的其他单元是否已在此日期之前投放市場。在此日期之前已入流通渠道的单元,可依据Art. 69(2)(祖父条款)无需完全符合《网络弹性法》即可继续流通。
漏洞与事件报告义务(Art. 14)依据Art. 69(3)自2026年9月11日起适用,涵盖所有制造商,包括产品受益于Art. 69(2)祖父条款的制造商。
特殊情形
- 数字产品——软件投放市场发生于首次下载或订阅启用时
- 实质性变更——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受到实质性变更后,触发新一次投放市场
- 过渡条款——2027年12月11日之前已供应至分销链的单元,可在无需符合《网络弹性法》的情况下继续提供;但该日期当日或之后新制造并投放市场的同一型号单元,须各自符合《网络弹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