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市場

首次在歐盟市場供應數位元素產品的行為。製造商首次將產品供應給歐盟境內的 經銷商、進口商或使用者時,即為投放市場。此後的所有供應均屬「投放供應」。

來源引用

法律依據

歐盟法規2024/2847第3條(4)款將投放市場定義為:

"首次在歐盟市場供應數位元素產品的行為。"

投放市場時須滿足的要求

在投放市場時,製造商應已完成:

  • 滿足基本網路安全要求
  • 完成合格評定
  • 準備技術文件
  • 簽發歐盟合格聲明
  • 加貼CE標誌

投放市場與投放供應的差異

術語定義責任主體
投放市場特定個體單元首次在歐盟市場供應製造商(或進口商)
投放供應該單元首次供應後的所有後續供應經銷商、進口商等

根據2022年歐盟委員會藍皮書(§2.3),投放市場是針對每個**獨立單元(個體)**而非產品類型或型號而言的。每個單元在首次供應時即發生各自的投放市場行為;此後對同一單元的後續供應構成「投放供應」,而非新的「投放市場」。此區別在過渡條款方面至關重要:當新的歐盟協調要求生效時,在適用日期當日或之後投放市場的單元須符合新要求,即使該型號的其他單元已在截止日期前投放市場亦然。

適用日期

自2027年12月11日起,投放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符合《網路韌性法》(Art. 71(2))。根據上述單元原則(已由歐盟委員會《網路韌性法》FAQ Q7.2確認),這意味著在該日期及此後首次供應給經銷商、進口商或用戶的每個獨立單元必須符合《網路韌性法》——無論同一型號的其他單元是否已在此日期之前投放市場。在此日期之前已進入流通渠道的單元,可依據Art. 69(2)(祖父條款)無需完全符合《網路韌性法》即可繼續流通。

漏洞與事件報告義務(Art. 14)依據Art. 69(3)自2026年9月11日起適用,涵蓋所有製造商,包括Art. 69(2)祖父條款潠惠產品的製造商。

特殊情形

  • 數位產品——軟體投放市場發生於首次下載或訂閱啟用時
  • 實質性變更——已投放市場的產品受到實質性變更後,觸發新一次投放市場
  • 過渡條款——2027年12月11日之前已供應至分銷鏈的單元,可在無需符合《網路韌性法》的情況下繼續提供;但該日期當日或之後新製造並投放市場的同一型號單元,須各自符合《網路韌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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