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21-01Binding

對產品進行品牌重塑或實質性改造的進口商和經銷商須承擔製造商的全部義務

適用於
ImporterDistributor
來源引用
Art. 21Art. 13Ar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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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上貼附自己品牌或標識,或對產品進行重大修改(如以影響安全的方式修改軟體) 的進口商或經銷商,將不再僅僅是進口商或經銷商。《網路韌性法案》將這類主體視為 製造商,意味著須承擔所有相關義務:風險評估、技術文件、歐盟合格聲明、CE標誌、 漏洞回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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