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Art. 3(15)

歐盟境內授權代表

歐盟境內授權代表(AR)是指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從製造商處獲得書面委任,就CRA規定的特定任務代表該製造商行事。

關鍵事實

  • 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非歐盟實體不得擔任授權代表
  • 根據CRA,指定授權代表為選填事項,但對於將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非歐盟製造商而言,實際上不可或缺
  • 委任書須至少授予三項法定最低任務:將歐盟合規聲明和技術文件保存10年以供查閱、應要求提供合規資訊,以及配合市場監督機構
  • 設計、開發及漏洞處理方面的核心義務不得委任給授權代表——該等義務仍由製造商承擔
  • 只要在歐盟境內設立,進口商或分銷商同樣可以為同一製造商持有授權代表委任——這些角色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其義務不會合併

關鍵截止日期

1

2024年12月11日 — CRA正式生效

該法規在法律上已生效。自該日期起投放市場的產品須在應用日期到達後符合CRA要求。

2026年9月11日 — 漏洞報告義務生效

根據第14條向ENISA報告漏洞和事故成為強制性要求。這是第一個硬性截止日期。製造商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建立好報告流程。

3

2027年12月11日 — 法規全面適用

所有CRA要求適用於所有範圍內的產品。不得再將不符合要求的新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義務(1條)

OBL-ART18-01Binding

確保授權代表的授權書涵蓋法定最低任務

製造商可透過書面授權書指定授權代表(AR)。授權書須使AR至少能夠履行三項法定 最低任務:將歐盟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保存至少10年供市場監督機構查閱;應要求 提供合格資訊;配合糾正措施。與設計和生產相關的核心義務不得委託。

Art. 18(1)Art. 18(2)Art. 18(3)
Manufacturer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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